民國94年間,民進黨執政時期的新聞局,未說明為何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,就下令該台停播將近1年。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,前新聞局行政處分有過失,接掌業務的通傳會(NCC),應國賠東森電視3億4869萬餘元損失並加計利息。
這件巨額國賠,可能僅次於921大地震台北市東興大樓罹難者家屬,所獲高達4.8億元的國賠紀錄。
東森電視公司(原名東森華榮傳播)所經營的東森新聞S台,在94年1月19日接獲新聞局函令限其在同年7月31日換發衛星廣播電視執照,卻在限期到期前二天深夜突然透過媒體發布審查結果,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。
同年8月2日東森接到行政處分,才知道新聞局是以東森新聞S台新聞報導來源與營運計畫不符、違規情節嚴重者居多,但並未說明有何不符換照條件,就下令停播。
東森事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,獲得訴願決定撤銷該行政處分發回新聞局另為適法處分,正好衛星廣電法業務移轉由甫成立的NCC負責,NCC在95年4月17日函令東森准予換照。
東森於是向NCC請求國賠,卻遭NCC拒絕,因此提起國賠訴訟。
東森請會計師從停播期間廣告收入短少、租金、因頻道改變造成收視率降低及收益減少等方面,認為應受3億7094萬餘元損害賠償。
法院判決,新聞局認為東森嚴重違規卻未具體說明理由,就是未附法律理由作出的行政處分,這是「法律見解錯誤」。同時行政處分本應依法行政,依法裁量,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,猶侵犯東森的新聞自由,就是違法裁量。
判決指出,新聞局下令東森新聞S台停播的行政處分,在評議程序中沒有保持行政中立、民主、專業、去黨判化。
法院強調,在今日藍、綠對決,是非隨顏色二分化十分嚴重的時代,要維護新聞自由,避免政治勢力用各種不同的藉口、理由,予以打壓、箝制或干涉,寧認「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,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」。
承審法官趙子榮經精算後認為,東森的國賠以3億4869萬9894元為恰當。本件仍可上訴,而且官司可以打到最高法院;作成此件行政處分的前新聞局長為姚文智。